男子刘某政到无人承包的堰塘钓鱼时,触碰到高压线被电击死亡。事发后,刘某政家属将供电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93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湖北枣阳市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认定案涉高压线距地高度不符合规定,判决供电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加上精神抚慰金1.5万元,赔偿刘某政家属37万余元。

▲高压电线 资料图 据IC photo
男子堰塘钓鱼 被电击身亡
2025年3月16日13时许,刘某政前往枣阳市某某村的下坝堰塘(无人承包)钓鱼。到当日傍晚19时许,刘某政因未回家吃饭,其妻便打电话催促其回家,但电话始终无人接听,其妻便前往下坝堰塘去找刘某政,但因为天黑只看到路边的电动车没看到人,随后妻子便打电话要求其子刘某去找刘某政。
19时40分左右,当刘某找到刘某政时,发现刘某政倒在堰塘南边、麦地北边的小路上(东西走向),面部朝下,头东脚西,两腿为交叉姿势,已经无生命体征。鱼竿在刘某政身体下面压着,竿梢已经断了,中间还有断裂的痕迹。随后刘某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民警先后赶至事发现场,后经法医尸检确认,刘某政系电击死亡。
经调查,刘某政在垂钓或离开时触碰到高压线被电击死亡。
高压线距地高度成争议焦点
事发后,刘某政家属将供电公司——枣阳市某某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93万余元。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与被告的工作人员手机通话录音的视听资料,证实事故发生后被告工作人员对该地上方10kv高压线进行了测量,距离地面高度为5.35米。但被告提交了其公司的测量照片用以证明该处高压线距离地面高度为5.8米、5.55米。原告提出异议,表示被告测量电线高度时,没有通知原告参加;所测量的高度与现实情况不符,被告测量的是三根电线中最高的那根电线,而原告是按照最低那根线测量的;原告在与被告的员工王某峰的电话录音中,王某峰承认其测量的线路高度为5.35米,故对被告测量的高度不应采纳。后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进行勘测,但在此之前被告已将案发地的高压电线进行了调整和处置,测量高度为6.9米、6.6米,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
综合上述证据及案件实际情况,法院推定案涉地在事发时高压电线距离地面的高度应为5.35米。根据国家能源局2021年7月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规范》的规定:居民区是指工业企业地区、港口、码头、火车站、城镇等人口密集区;非居民区是指本标准第2.0.1居民区以外的地区;交通困难地区是指车辆、农业机械不能到达的地区。10KV及以下导线在居民区与地面距离最小值6.5m,在非居民区与地面最小距离5.5m。步行及农业机械均可到达出事地点,应认定为非居民区。依据前述设计规范,案涉高压线距地高度不符合规定。
供电公司被判担责40%,赔37万元
法院认为,案涉线路系高压线,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存在免责情形,且事发地的高压电线距离地面的高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另外被告虽在事发地电线杆上悬挂有警示标识牌,但因位置高且字迹较为模糊,行人一般不易看清警示的内容,警示作用受到一定影响,故枣阳市某某公司作为经营管理人应承担一定责任。刘某政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在高压线附近垂钓具有危险性,其在垂钓或离开时触碰到高压线被电击死亡,未尽谨慎义务,其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枣阳市某某公司的责任。结合原因力的大小,法院酌定枣阳市某某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死者刘某政自行承担。
经法院核定,原告诉请的各项赔偿费用共计88.8万余元。由被告枣阳市某某公司赔偿其中的40%即35.5万余元,再加上精神抚慰金1.5万元,该公司应承担37万余元。据此,法院判决,枣阳市某某公司赔偿刘某政家属各项损失共计37万余元。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许媛
审核 王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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